一、什么是DRG与DIP
DRG是一种以病例诊断和(或)操作将诊断相关疾病组合的付费方式,该方式是将住院患者按照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方法复杂程度以及资源消耗程度的相似性分成一定数量的DRG组,以组为单位打包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决定患者入组的影响因素包括住院患者的主要诊断、主要治疗方式及并发症、年龄、住院天数等。
DIP(按病种分值付费)是利用大数据将疾病按照“疾病诊断和治疗方式”组合作为付费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在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控制的前提下,对结算期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病例进行分值量化,之后确定各医疗机构参与结算的分值及分值的单价,从而对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在各个医疗机构之间进行结算与分配。
DRG和DIP两种付费方式都是通过给疾病打包确定一个支付标准,结余费用成为医院的收益,超额费用自付,促使医院医生主动节约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诊疗、医药以及耗材项目;两者都可用于定价、支付、预算分配及绩效考核;两者的分组规则、原理、编码、方向一致,数据来源和标准也一致,分组和付费标准的测算基础、测算方法没有本质区别。
二、DRG与DIP的主要区别
1、付费设计立足点不同
DRG侧重以病例组合为单位,体现对医疗机构规范“同病同操作”病例诊疗路径的导向作用,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DRG付费中要求试点地区在总额的前提下提前制定DRG组的支付标准,属于预付。
DIP侧重以病种组合为单位,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通过不同病种赋予分值的大小差异,体现对治疗方式和合理成本的导向作用;DIP因为采取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最后才确定DIP组的支付标准,属于后付。
2、分组原理不同
DRG分组遵循从粗到细,强调以临床经验为基础,从疾病诊断大类出发,按诊断和治疗方式区隔成不同病例组合,“多病一组”或“多操作一组”,组间差异较大。
DIP则遵循从细到粗,强调对临床客观真实数据的统计分析,按疾病与治疗方式的共性特征分组,“一病一操作一组”。DIP能客观反映疾病严重程度、治疗复杂状态、资源消耗水平与临床行为规范。
综上,DRG更加适合信息化程度高、医院管理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DRG对诊疗方案的合理性和新技术应用的成本效益有较强的引导作用,需要医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同时需要较强的医院管理能力,比较适合三级综合医院。在DRG的引导下,医院可以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提升疾病治疗的成本效益水平。
相较于DRG,DIP操作相对简单,更适合信息化程度有限、管理水平相对不足的其他医疗机构。DIP注重区域医疗机构资源的全面分配,可以有效调整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促进分级诊疗,同时对医生和医院掌握支付方法的要求不高,主要是数据的准确录入。因此DIP可以在二、三线城市快速开展,把预算分配和管理同区域资源配置的总体方向保持一致,提高医保科学管理的水平。
三、正确认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在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之前,医疗机构普遍以按项目付费,追求规模效益。而DRG/DIP两种支付方式改革都是通过打包定价的方式支付医疗机构费用。医院需从原来的追求“规模效益”的运行模式转变成“合理使用、控制成本”的运行模式。随着按病种付费支付改革的逐步推行,低于支付额的差价成为了医疗机构的结余,高于支付额的部分成为了医疗机构的成本。这种付费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促进医疗机构必须转变自身运行机制,主动控制成本,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推动临床路径更科学、药品耗材使用更合理,建立精细化的绩效考核体系,为参保群众提供健康所需要的最适宜的服务。最终,实现患者、医保和医药机构在降费提质上能够相向而行。
总的来说,支付方式的改革不仅是单纯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对医院的基础硬件设备、软件管理能力、医疗服务流程再造都具有极高的要求。其目的是促使医院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医院全面精细化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顺势而为,将之前的“扩张式发展”转变成“内涵式发展”,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身的功能定位,合理的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实现因病施治,从内部精细化的管理要效益,真正实现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
为了适应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的影响,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该提前在思想上、观念上、管理上顺应支付方式改革带来的新挑战,回归医疗服务的初心,提供基于“价值”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