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医院正快速朝着“信息化”或“数字化”时代迈进,许多涉及患者隐私的东西也随之要“信息化”了。信息化意味着更快的传播和公开,而这一点和医学伦理的要求相互矛盾。所以,在医院信息化的过程中,有必要从伦理学的角度,尽可能地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医院内患者信息的查阅需分级进行。
应根据医院内固定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有必要接触病人信息的人员设定工作权限,同时对患者的信息依据敏感程度进行分级,如患者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应与其诊疗信息分离。基本信息应严格查阅权限,做到负责诊疗的部门或人员看不到患者的基本信息。而负责联系患者的部门及人员也看不到患者的诊疗信息。医院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受试病人的信息应仅限于主持试验的医生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患者的信息如今已具有了商品的价值,为了减少患者信息的泄漏,要加大对信息技术应用的管理,如限制批量打印,禁止拷贝患者的基本信息等。
其次,对院内需要公开的患者信息,也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病人费用清单”是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的新业务,目的是增加医院收费的透明度。但有些疾病从使用的药物或治疗方式上完全可以推断出来,如果是患者不愿让人知道的疾病,从伦理学角度则应采取技术措施予以解决。对需要打印张贴的信息,如床头卡、输液瓶帖上应隐去病人的疾病名称甚至姓名。
第三,医院外传播信息应隐去患者的基本情况。
如今,远程诊疗、网上挂号等应用越来越多,患者信息安全性的矛盾愈加突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除采取信息加密等技术手段外,应隐去患者的基本信息,以保护其正当的利益不受侵犯。
医院信息化过程是长期的,只有符合医学伦理学的医院信息化,才是有生命力的。如何使这个过程有机地和医学伦理的要求结合起来,需要我们不断进行探索和研究。